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881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1324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解良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吴项目部,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芦花洲宝马驾校十字往东600米
负责人:杜海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吴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吴项目部财产。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吴项目部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