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

2427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27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1324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解良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45元,由原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