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27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1324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解良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