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破申54号
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1324T,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最新年报地址:扬中市新坝镇工业园大全路江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解良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635850510,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中大道民主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毛月芹,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决定将镇***电器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1月12日,本院对镇***电器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合计13件,未执行标的额约128878618.91元)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通知材料,本院遂依法在其注册的经营地张贴通知书,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派员向本院陈述并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镇***电器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约7555000元,本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并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执行,由于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将镇***电器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13件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被申请人镇***电器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扬中市三茅街道扬中大道民主路88号,于2004年7月21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120万元,股东为毛月芹、刘宸,持股比例分别为55.719%、44.281%,在本院被执行案件共计13件,执行标的额约128878618.91元。镇***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除位于扬中市的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外,无其他不动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资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镇***电器有限公司至今不能向其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据此申请对镇***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为镇***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对镇***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丁剑锋
审 判 员 曹顺贵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