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

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291号
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8270356XT,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曹章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1324T,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解良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解良洪,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印兴中,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高蕻,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解良洪、**、印兴中、高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当日,本院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1年11月12日,本院再次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