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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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港区东方大道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1046890P。
法定代表人:张玺。
被执行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1324T。
法定代表人:解良洪。
本院在执行***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2021)浙0482执26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款本息和解2633550.29元。该款项被执行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于2021年10月底前支付339080.77元,于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11月底支付50万元;12月底支付30万元;2022年1月底支付30万元;2月底支付30万元;3月底支付30万元;4月底支付余款394469.52元。申请执行人***贝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向其支付了339080.77万元,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82执260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马志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