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211745625,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王书香。
被执行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1324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解良洪。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调解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182执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武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