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破申37号
申请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1324T,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解良洪,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联工业区(中电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陆廷柏,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对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本院就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诉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118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嗣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苏1182执360号,申请执行标的为4240859元。2018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8)苏1182执360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于2002年3月11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8342.55825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陆廷柏,股东为陆廷柏、郭小萍,住所地为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联工业区,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根据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现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34件,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9164670.63元。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扬中,且经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属于企业法人,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故仍具备破产能力。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未能清偿该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具备破产原因的条件。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裁定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对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剑锋
审判员  曹顺贵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