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赵贤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后,于2022年1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为一年,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26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