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赵贤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将大港油田西运小区中区1-4-402室房屋腾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0月8日至被执行人实际腾空并交还涉案房屋之日止,按每月488元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8.5元。
执行过程中,2022年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为被执行人提供周转房屋,本案暂不具备强制被执行人腾房的条件。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张洪东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