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3270号
原告: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赵贤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冰洁
书 记 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