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工业服务公司房屋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贤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8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32145.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1月28日,申请人需冻结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津RE××**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2022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申请人需查封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培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