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8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651。
法定代表人:赵贤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5月24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浩
书 记 员 严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