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3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33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