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3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33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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