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丁某、大港油田XXX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津0116民初29600号 原告:丁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X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花园南里××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由天津市XXX公司推荐。 被告:大港油田X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XXX65L。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与被告大港油田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与被告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XXX公司赔偿丁某损失45489元;2.诉讼费用由X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丁某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花园南里××室。2018年1月7日为整栋楼供水的主管道在经过丁某家中的那段自来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大量的自来水流向一楼,造成一楼住户损失35660元,案件受理费2080元、评估费4500元,诉讼费692元。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6067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笔损失都是由于主管道破裂造成,该主管道破裂责任在于XXX公司。(2020)津0116民初9676号民事判决书给予认定,故丁某向XXX公司主张损失,该案已执行完毕,丁某给付了柏某45000元,该案已结案,产生执行费489元,共计损失45489元。丁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XXX公司辩称,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丁某提出的赔偿事实XXX公司没有异议,但是对赔偿数额不认可。理由是法院(2018)津0116民初60676号民事判决,判决案外人财物损失为35660元,XXX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其余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丁某给付案外人45000元不能由XXX公司全部承担,由于丁某未及时执行判决产生的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等损失不是漏水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也不是必要要发生的损失,因此XXX公司不应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丁某系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花园南里××室房屋的业主。2018年1月30日案外人柏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丁某,要求丁某赔偿因其家中水管漏水致柏某橱柜、屋顶、墙面及被褥等物品的损坏,进行维修和赔偿的费用87211.27元并支付租赁房屋的租金40000元。2018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8)津0116民初60676号民事判决:一、丁某赔偿柏某财物损失35660元;二、驳回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元、鉴定费3580元,由柏某负担3000元(鉴定费2000元)、丁某负担3580元(鉴定费2500元)。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2018)津02民终67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13日,丁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天津X**分公司(以下简称XXX分公司)、天津X**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有限公司)及XXX公司,要求XXX分公司、XXX有限公司及XXX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564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漏水事故系丁某家中位于住户供水表以外的供水主水管爆裂,大量自来水外溢所致。因事发时XXX公司系丁某所在小区的供水企业。故,2021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9676号民事判决:一、XXX公司赔偿丁某各项损失9584元;二、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XXX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再查,因丁某未及时履行本院(2018)津0116民初60676号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柏某各项损失共计39240元的给付义务,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5月18日丁某给付柏某执行款45000元,其中包括该判决确定的各项损失3924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5760元。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至2023年5月18日丁某已按本院(2018)津0116民初60676号民事生效判决,向该案原告柏某支付执行款45000元。丁某在履行给付义务后依据本院(2020)津0116民初9676号民事生效判决,向XXX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存在争议。丁某主张XXX公司应赔偿45489元(包括执行款45000元及执行费489元)。XXX公司则不予认可。按照本院(2018)津0116民初60676号民事生效判决,丁某应赔偿柏某39240元(包括财物损失、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而丁某实际支付45489元,超出的6249元中有逾期付款债务利息5760元和执行费489元,该部分损失系丁某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致,应由其个人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港油田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丁某损失39240元; 二、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50元,由被告大港油田X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