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270号
原告: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靖边县镇靖镇榆沟村水口滩小组尚家大院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尚存成。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系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83号18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城市西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96元,减半收取589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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