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1623民初4377号
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4018号天下锦城温莎城4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YYR6J(1-1)
法定代表人:朱建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高新区养生大道华府翡翠庄园御墅51#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5972752X2。
法定代表人:王**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亮,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诚诚,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诚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72902元工程款;2、本案有关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利辛县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二期纪王场振兴路、米桥大街改造提升工程施工招标(二次)”工程,双方于2018年8月12日签订《专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上述工程中的沥青路面交给原告施工完成,施工面积暂定5000平方米,厚度暂定8cm,具体以施工完成验收测量数据为准。单价为12元平方厘米,设备进场后付60%,底层摊铺完成付到总款90%,工程结束后15日内付清工程款。原告完成施工后,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672902元,被告分批合计支付60万元,下欠7290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迟迟没有把工程款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诚诚违法从被告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上述工程,应当与景君建筑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诚诚欠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902元,该款被告王诚诚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王诚诚不按期履行,被告王诚诚支付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9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72902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计算,直至付清时止;
三、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11元,由被告王诚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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