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170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养生大道华府翡翠庄园御墅51#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5972752X2。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