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46XA。
法定代表人:宋冬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婉娟、帅康康,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71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56402981N。
法定代表人:温华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立即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建材院”字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