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负责人:宋冬生,院长。
被执行人:***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
法定代表人:何国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洪仲调字第035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82325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