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与江西鱼珠木材市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民初340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冬生。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鱼珠木材市场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泓泰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与被告江西鱼珠木材市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建设项目“江西鱼珠国际木材城工程”进行检测,检测费用为“实做实收”。相关检测项目早在2015年11月前已检测完毕,检测报告已交给被告,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完成。检测费用的《企业询证函》已由被告在2016年1月25日签字确认,检测费用合计为143406.9元整,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都未支付该笔检测费。2016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敦促被告及时支付欠款,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检测费用143406.9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088.15元(起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056,计算区间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并按该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省,诉讼标的不足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赣州市××区泓泰家具产业园,南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