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与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879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46XA。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71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564029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诉被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企业名称(商号)属于无形知产,本案是因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引起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我院被指定为第一审法院,审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院属于我院可以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