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与赣州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3105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46XA。
法定代表人:*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5640298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江新区长征大道十龙聚龟东南侧中创国际城营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4283189E。
法定代表人:叶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88元,减半收取13744元,由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