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4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达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西路2052号厦门生物医药产业园B2号楼第一层02、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彬,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83号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达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1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达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达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达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86元,由上诉人厦门达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洪培花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伟达
书 记 员 林剑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