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4671号
原告: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83号2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125997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翔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