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235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锋,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马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四川智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681元,减半收取4340.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6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匡婷婷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郭树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