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思民催字第48号
申请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1201室之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160648-4。
法定代表人饶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申请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1030004220333863、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9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龙岩市园林管理局,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曦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