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马威威、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林有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民初6356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暂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峰,福建杰斐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育虹,福建杰斐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064848,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1201室之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艺生。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颖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颖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厦门颖艺公司支付租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约2416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工地”施工需要向***租赁挖掘机、铲车、土方车等机械。2018年9月20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结欠***租金10万元,承诺该笔款项于2018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出具《欠条》交由***收执。嗣后,被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厦门颖艺公司均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载明“本人***身份证号3504301985××××××××欠***(晋华工地工程机械租金)合计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人民币)承诺于2018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立此为据。欠款人:***2018.9.20”,以证明被告拖欠租金10万元及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实。

本院认为,***、厦门颖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提交的《欠条》系***签名、捺印确认,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拖欠***租金10万元及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因施工需要向***租赁挖掘机、铲车、土方车等机械,并于2018年9月20日向***结欠租金10万元。结欠时,双方约定付款期限至2018年11月1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约定。嗣后,***未偿付任何款项。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未依约履行偿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尚欠租金外,还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即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2018年11月1日)已届满,***要求***支付尚欠租金10万元并支付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8年11月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请求厦门颖艺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厦门颖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0万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对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昌演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蔡婷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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