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3民初1339号
原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064848。
法定代表人:胡艺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
法定代表人:蒲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吉章,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金,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74020614U。
法定代表人:闵庆华,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良武
人民陪审员 张丽红
人民陪审员 吕丽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