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3民初1339号

原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064848。

法定代表人:胡艺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

法定代表人:蒲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吉章,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金,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74020614U。

法定代表人:闵庆华,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良武

人民陪审员  张丽红

人民陪审员  吕丽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