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706835578。
法定代表人:黄友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1201室之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064848。
法定代表人:胡艺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民终47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还清所欠款项,该案件已经执结,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书武
审判员 林甲乙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