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943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路122号1201室之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0648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收回叉车机械费用16800元,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