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062号之一
原告: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武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XNLD3H。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苹,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9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7958739。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吴建光,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光已庭外协商和解,现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国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