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11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官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59597557R。
法定代表人:叶文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马忠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9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79587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闽0625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9390.23元(户名: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商业城支行,账号:1610********)。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9390.23元(户名: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商业城支行,账号:1610********)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松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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