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72号之一
原告: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港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9598016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9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79587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长隆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