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4548号
原告*雄伟,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长沙县。
被告湖南融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伟与被告湖南融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伟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融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雄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430元,减半收取421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雄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