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4548号之一
原告*雄伟,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长沙县。
被告湖南融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伟与被告湖南融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作出了(2017)湘0121民初45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湖南融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现原告*雄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融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雄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对被告湖南融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及其他同等价值有关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