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吉沙县某某混有限公司、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英吉沙县***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
法定代表人:刘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方春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吉沙县***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3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921215元。因被执行人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英吉沙县***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2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民政、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向申请执行人英吉沙县***混有限公司给付500000元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3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东      明
审 判 员           王 德 强
审 判 员     阿卜杜 瓦依提·色麦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麦麦提热伊木·麦麦提敏
书 记 员     艾姆 拉 古丽·巴伍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