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7501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0322199210288117,现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新疆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86L8B8W,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行政审批局西侧喀什特区设计(咨询)总部大厦第七层7022号。
法定代表人:孙浩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313449749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具博览城A1-401,402,403,40号。
法定代表人:方春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喀什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86RQA0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北侧,经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鸿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喀什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8L8B97E,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西侧设计咨询(总部)大厦第九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天成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850CM0W,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西侧设计咨询(总部)大厦7层7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喀什石榴大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8AAD87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西路(商业步行街)B区6层B-6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轶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喀什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84F4U0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设计咨询大厦7楼7021室。
法定代表人:叶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喀什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8BHWW9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西侧设计咨询(总部)大厦8层811号。
法定代表人:薛再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喀什宜嘉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8AAD87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设计咨询大厦7层7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喀什宜嘉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成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石榴大厦有限公司、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