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26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市场路38-1号(现住所地庆元县早市批发市场对面大山合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851071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2013年8月至2021年5月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提供2013年8月1日起至查阅之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 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原告经被告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大股东***邀请出资24万元入股被告,持有10%股份。自原告入股以来至今被告公司正常运营,但从未向原告分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分红均被***以公司一直亏损尚未盈利为由而拒绝。为此,原告委托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1年5月26日签发《律师函》要求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 被告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于2012年成立,原来的股东***退股后,原告成为公司新股东,现在公司股东共3人。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了公司发展,法定代表人个人向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原告要求查询公司经营状况,被告没有意见,公司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也电话告知原告一起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清算,原告也没有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5日,公司原名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入股成为该公司股东,现该公司有股东三人:**、***、支存武。***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同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监事。**实际未参加公司管理。2021年5月26日,原告**委托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供原告查阅。公司收取原告律师函后,未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给原告查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股东出资情况复印件、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律师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其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告申请查阅2013年8月至2021年5月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等资料。被告公司收到原告申请后,未予书面复函,亦未同意给予配合查阅。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查阅并复制财务会计报表、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等请求,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不予主张,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查阅日期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限被告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查阅日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提供原告**查阅; 三、原告**查阅、复制上述一、二项所列文件,应在被告浙江**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正常工作时间至其办公住所地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法官提示: 义务人执行告知 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视情节轻重将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按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你将能获得: 本院提供的诉讼便利服务,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结合其他相关情况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推送至相关信用平台及银行,申请财产保全可免予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等待遇。 权利人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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