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申2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都娱乐城(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泉州市丰泽东湖公园内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77501795F。
投资人:董加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宏、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阳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80E。
法定代表人:庄伟忠,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都娱乐城(以下简称皇都娱乐城)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皇都娱乐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对于送达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在送达传票时并未实际送达给申请人,其寄送开庭传票快递底单显示并未妥投,申请人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中,因申请人的经营性质属于娱乐场所,均为晚上才营业,客观上白天无法接收到相关材料。原审法院在未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即采取公告送达,显然系适用法律错误,且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而因原审法院未送达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无法答辩并对案涉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显然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并未经过合法的质证程序。二、原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未完成案涉的装修工程,且存在诸多工程质量问题,申请人就此已通知被申请人,并于2018年3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案涉合同。后申请人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并对尚未施工的部分进行施工,造成申请人的损失879037元;另双方约定工程应在进场之日起35日之内完成,被申请人进场日期为2018年1月6日,按照合同应在2018年2月8日完成,但被申请人在工程未完成就退场拒绝施工,直至合同解除时亦未完工,申请人另行委托他人施工至2018年5月6日才完工,延误工期的天数为82天,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及延误工期经济损失。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并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全部诉求。
厦门建筑公司答辩称:一、申请人认为原审送达程序错误,不符合事实,于法无据。原审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员电话联系送达,申请人拒不接电话,原审法院依法亲自去申请人营业场所送达,因没有人在现场,无人签收,原审法院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认为没有拖欠工程款及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不符合事实,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在原审中合同、施工及竣工图纸及相应的证据给予证实,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也可以证实已完成了全部工程,并交付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4日,皇都娱乐城作为发包方(甲方)、厦门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程名称、承包范围、承保方式、工程期限及合同价款等。合同签订后,厦门建筑公司依约对讼争装修工程进行施工,于2018年2月6日完工,交付给皇都娱乐城使用。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合同价款158万元,厦门建筑公司自认已收取皇都娱乐城支付的工程款79万元,厦门建筑公司主张皇都娱乐城尚欠的工程款1413693.8元,但经原审审理仅对有证据足以证明的79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对于皇都娱乐城申称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问题,经查阅卷宗,一审法院向皇都娱乐城注册地址送达诉讼材料,邮件详情单注明“长期不接电话,无收件人名,无法派送”及派员到经营场所送达,但因其前后门均未开门,且无任何工作人员在场,无法留置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该送达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皇都娱乐城的申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皇都娱乐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泉州市***都娱乐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龙
附注: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