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11877号
原告: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80E。
法定代表人:庄伟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强,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江滨花苑6#-301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0881931P。
法定代表人:黄小炎。
被告:泉州市汇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水岸假日十八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926855016。
法定代表人:黄小炎。
被告:王德瑞,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清流县。
被告:黄小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康少白,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庄滨江,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陈艺文,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汇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王德瑞、***、黄小炎、康少白、庄滨江、陈艺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