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8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80E。
法定代表人:庄伟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凤,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0元、执行费人民币65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未进行扣划。
3、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长城
审判员 黄艳萍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