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泉州市新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1168号 原告:泉州市新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青山湾半岛湾假日酒店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配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2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市新颖建筑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阳台山D幢3-3号及3-7号。 诉讼代表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厦门市新颖建筑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 原告泉州市新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厦门市新颖建筑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新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新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新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新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超 审 判 员  陈 杰 审 判 员  胡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