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72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38197R。
负责人:张冬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姣,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己,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1区8号楼(华丰新安青年创业基地)十七楼1701、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7793X。
法定代表人:连耀鑫。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7491526T。
法定代表人:梅宇晖。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14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3,593,102.67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