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141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38197R。
法定代表人:张冬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姣,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己,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1区8号楼(华丰新安青年创业基地)十七楼1701、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7793X。
法定代表人:连耀鑫,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30109677491526T。
法定代表人:梅宇晖,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和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3593102.67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关财产线索。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以13593102.67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93102.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少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