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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2662号
申请人:东莞市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田新社区文明路(田新段)120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林性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松,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政霖,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498号。
法定代表人:梅宇晖。
申请人东莞市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71458.01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相应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71458.01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2377元,申请人东莞市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预交。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桂明
审 判 员 李 冰
审 判 员 丁秀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苑芸
书 记 员 张常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