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26民初2981号
原告:***,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巴彦县。
被告: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7491526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巴彦县北直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12600184909XE。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被告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