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812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38197R。
负责人:张冬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姣,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1区8号楼(华丰新安青年创业基地)十七楼1701、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7793X。
法定代表人:连耀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翌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恳,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7491526T。
法定代表人:梅宇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欣,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10民初141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粤0310执保72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先后冻结被申请人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账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3593102.67元为限。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申请人的继续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14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账户的存款。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连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存款。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3,593,102.67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