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恒马盾构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2民初80号
原告湖南恒马盾构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故本院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岚
法官助理田丽丽 书记员吴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