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2858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银沙工业园金鸡岭双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8607972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汇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4662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以和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13893.92元(其中诉讼费889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2787.84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艳
黄一聪